争议的解决
无论劳资纠纷的原因是什么,其后果对所有利益相关者——管理层、员工、经济和社会都是有害的。对于管理层来说,纠纷会导致生产、收入、利润的损失,甚至导致工厂生病。
员工将受到严重打击,因为纠纷可能导致停工,从而导致工资甚至失业。工业企业是经济的支柱,如果工业被工业冲突破坏,经济必然会崩溃。所有这些累积的影响都被社会感受到。
争议解决办法
因此,争议需要尽早解决。解决纠纷的方法多种多样。更重要的是:
1:集体谈判
2:纪律守则
3:申诉程序
4:仲裁
5:调解
6:审判
7:谘询机构
集体谈判权
集体谈判可能是解决劳资纠纷最有效的方法。它是指工会代表与资方代表会面,以确定员工的工资和福利,制定或修改工作规则,并解决纠纷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。
谈判是集体的,因为被选中的员工代表(即工会)在与管理层进行谈判和交易时充当所有员工的谈判代理人。在公司的情况下,这个过程也可以被认为是集体的,在公司中,受薪的职业经理人代表股东和董事会的利益与工会领导人讨价还价。在雇主方面,在一些常见的情况下,这也是集体的,在这种情况下,公司为了与工会讨价还价而加入了一个雇主协会。
集体谈判的方法
人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待集体谈判:
1.作为一个社会变革的过程,
2.作为冲突双方之间的和平条约,而且
3.作为一个工业法学体系
集体谈判对雇员和雇主都有利。这意味着管理层的基本利益得到了保护,员工的权利也得到了保护。双方对彼此负有责任。例如,工会不应该期望管理层在最终会损害公司生存能力的问题上让步。同样,资方必须承认雇员有组织工会和争取改善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权利。
集体谈判为工业世界注入了民主原则。员工参与影响他们工作和工作生活的决策。因此,集体谈判可以被视为一种参与式管理的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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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律守则规定了雇主和工人的义务和责任。准则的目标是:
1.确保雇主和雇员认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
2.促进有关各方在各级的建设性合作;
3.通过谈判、调解和自愿仲裁解决争端和不满
4.消除一切形式的胁迫、恐吓和暴力劳资关系;
5.避免工作中断;
6.促进工会的自由发展;而且
7.维持行业纪律
申诉程序
申诉程序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方法。所有劳动协议都包含某种形式的申诉程序。如果严格遵守程序,任何争议都可以很容易地解决。
同时,委屈可以理解为员工对其雇佣关系的不满或个人不公正的感觉。不满通常在集体谈判协议中有明确的定义。它通常仅限于违反雇佣条款和条件。可能引起不满的其他情况包括:
l.违反法律,
2.违反双方在合同谈判中约定的意图,
3.违反了公司规定
4.工作条件或过去公司惯例的改变
5.违反健康和/或安全标准。
当员工认为劳动协议被违反时,他或她会提出申诉。这种不满需要“按照既定程序来解决”。
申诉程序一般规定如下:
l.如何提起申诉?
2.过程中的步骤数。
3.谁将代表每个政党?
4.必须在指定的工作日内将投诉提交到聆讯的下一个步骤。
解决员工不满的程序可能有所不同。变化可能由组织或组织等因素引起决策工厂或公司的结构或规模。较大的组织往往有涉及一系列步骤的更正式的程序。指导任何程序的一些一般原则是:
l.不满必须及时处理。
2.表达不满的程序和形式必须易于使用,并为员工及其主管所理解。
3.不应让自我冲突妨碍争端的解决。
4.必须避免发生类似的冤情。
仲裁
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方研究谈判情况,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收集信息,然后提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建议的一种程序。仲裁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,因为它是:
一、当事人自行确定,且该决定为当事人所接受
2.与法院或法庭相比,相对迅速。延误减少了,结算速度加快了。
调解
调解是指工人和雇主的代表被召集到第三方面前,劝说他们通过相互讨论达成协议的过程。第三方可以是个人,也可以是一群人。第三方的另一种名称是调解员。
可以这样说,调解员无权强制达成和解,但可以分别与当事各方合作,确定各自的立场,更充分地向反对派解释立场,指出以前可能不明显的达成协议的基础,帮助寻找解决办法,并通常有助于达成协议。
实际上,调解人起到沟通催化剂的作用,其有效性取决于其公正性和赢得双方信任的能力
裁定
裁决是指劳动法庭或法庭对劳资纠纷的强制性解决。一般来说,政府是指根据调解程序失败而产生的争议或裁决。1947年《工业争端法》第10节规定将争端提交劳工法院或法庭。该法还规定了有关劳工法院和法庭的组成和权力的规则。
争端一般根据以前处理过争端的调解干事的建议提交裁决。但是,政府有权接受或拒绝调解干事的建议。很明显,一旦争议提交裁决,劳动法院或法庭的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。
裁决制度是解决争端的最重要工具。但是,由于涉及解决问题的拖延,该协议一直受到批评冲突.继续依赖裁决剥夺了工会承认和巩固其力量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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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,必须参考政府所规定的协商机制解决冲突.协商机制的主要职能是使各方聚在一起,本着合作和善意的精神相互解决分歧。协商机制在工厂、工业、州和国家各级运作。在工厂一级,有工作委员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。工作委员会本质上是由双方组成的,根据1947年《工业争议法》的规定组成。